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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为一审判决“错误”而道歉的二审法官致敬,什么逻辑?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20-02-21


11月6日,有标注为“律师”身份的微博“者羽律师”发文,称“向道歉的法官致敬”。其后,有相关微博对此内容也进行了转发。以下是微博截图:



微博写到:刚刚向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承办法官当面表达了近两小时涉及程序、实体及法律适用的辩护意见,听取意见完毕的二审承办法官就本案一审中的“硬伤”当面道歉:“一审作为我们成都主城的区法院成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出现如此明显错误,我作为二审法官向指出判决错误的辩护人游飞翥律师及助理文华容律师道歉!”

对于该微博的内容的真实性和逻辑性、合法性,法萌君表示严重质疑。如果内容属实的话,如此做法绝不应提倡,而律师的“致敬”之情,也有违法治精神。


首先,根据微博内容,二审法官居然在听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当场表态一审判决“出现如此明显错误”。

要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或抗诉二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合议庭评议之后,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即使二审承办法官个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有错误,其是否就能代表合议庭对外表态,尤其是向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明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



其次,根据微博内容,“一审作为我们成都主城的区法院成华区法院,”,“二审法官向指出判决错误的辩护人游飞翥律师及助理文华容律师道歉”,如此形式的“道歉”,真的让人不敢相信。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一审法官独任或合议得出的判决结果,何来二审法官向辩护律师道歉?要知道,根据《法院组织法》,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和指导关系,上下级法院的法官之间尽管可能存在法官等级、行政职务上的高低区别,却是相互独立的,在对案件的裁判权上是平等的。二审法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审判层级改变一审法官作出的裁决,但绝没有代替一审法官作出案件裁决、甚至承认错误的权限。

再次,实在搞不清律师的“致”的哪门子“敬”。按照微博自述的内容,明明是二审法官在听完辩护律师的一面之词后,就未经合议庭评议就私自出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的法律意见,如此明显的违规操作,何来“致敬”一说?明明是二审法官以一审法院行政上级的身份对“一审判决错误”进行“道歉”,如此违反《法院组织法》的“代表行为”,何来“致敬”一说?作为律师,不管是一审辩护还是二审上诉,寻求的应是法官对案件依法公正的裁决,难道一句法官承认判决错误进行“道歉”就会获得律师认可乃至“致敬”?

如果位置置换一下,发微博的律师作为刑事受害者或民事案件相对方的代理人,在得知二审法官听完对方代理律师的一番辩护或代理意见后,立马表态一审判决错误并致歉,是否还会公开发微博,向二审法官“致敬”?估计早就一蹦三尺高了吧!总不能代理案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征兆就不顾什么法律规定、程序规定,公开对法官表达谢意,一旦结果不利就开始引法析理,批驳一番吧?

综合以上分析,细思极恐,法萌君宁愿相信这条微博上的内容是不真实的。否则的话,不光微博中记载的二审法官做法,甚至“律师”发博“致敬”的做法,都让人对司法流程和诉讼追求产生怀疑。


现实中,确有不少二审法官认为具有终审裁判权,就以一审法官的上级领导自居,动不动的就以一审判决、一审法官错误明示当事人,而某些一审法院则以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决结果作为直接认定一审法官裁判行为的标准,更是给当事人,甚至某些律师,造成了二审法官就是一审法官上级领导的假象。

根据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立法者设置上下级法院、一二审审级的目的绝不是要建立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行政隶属关系,尤其是在审判业务上。无论那级法院的法官,裁决案件代表的都是国家的司法裁判权,法官的事实认定、法律认识、司法裁判上,是没有上下级高低关系的。设置上下级法院的目的,在于通过不同层级法官的独立审理审理裁判,最大限度的避免认识错误、防止徇私舞弊,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


未经合议就对一审判决结果指手画脚、动辄以一审法院、法官的领导自居,法律规定的监督与指导关系岂不异化为行政隶属关系?二审上诉、再审监督在行政化的司法体系下,会导致上级法院、法官的权力不受制约,下级法院、法官的独立裁决权成为隶属,审级独立的意义无存,裁判独立无从谈起。


作为法律人,包括法官,最大的忌讳就是,听了一面之词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法律结果作出承诺。作为法官,在没有对案件进行全案了解、兼听双方控辩,合议庭甚至案件研究组织进行研究之前,轻易发表案件结果的论断,是不负责任的;作为律师,不应仅仅只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个案诉讼结果,也应关心立身之本的法律涵义和法治精神。


“向道歉的法官致敬”的微博,也许只是“律师”的一面之词,但其中满满的司法行政化倾向、未经合议就表态的审判态度及只求追求个案结果就轻言“致敬”的内容表述,实在让法萌君弄不明白其中的法律逻辑,更看不出有何需要“致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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