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为一审判决“错误”而道歉的二审法官致敬,什么逻辑?
对于该微博的内容的真实性和逻辑性、合法性,法萌君表示严重质疑。如果内容属实的话,如此做法绝不应提倡,而律师的“致敬”之情,也有违法治精神。
要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或抗诉二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合议庭评议之后,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即使二审承办法官个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有错误,其是否就能代表合议庭对外表态,尤其是向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明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
其次,根据微博内容,“一审作为我们成都主城的区法院成华区法院,”,“二审法官向指出判决错误的辩护人游飞翥律师及助理文华容律师道歉”,如此形式的“道歉”,真的让人不敢相信。
根据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立法者设置上下级法院、一二审审级的目的绝不是要建立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行政隶属关系,尤其是在审判业务上。无论那级法院的法官,裁决案件代表的都是国家的司法裁判权,法官的事实认定、法律认识、司法裁判上,是没有上下级高低关系的。设置上下级法院的目的,在于通过不同层级法官的独立审理审理裁判,最大限度的避免认识错误、防止徇私舞弊,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
未经合议就对一审判决结果指手画脚、动辄以一审法院、法官的领导自居,法律规定的监督与指导关系岂不异化为行政隶属关系?二审上诉、再审监督在行政化的司法体系下,会导致上级法院、法官的权力不受制约,下级法院、法官的独立裁决权成为隶属,审级独立的意义无存,裁判独立无从谈起。
作为法律人,包括法官,最大的忌讳就是,听了一面之词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法律结果作出承诺。作为法官,在没有对案件进行全案了解、兼听双方控辩,合议庭甚至案件研究组织进行研究之前,轻易发表案件结果的论断,是不负责任的;作为律师,不应仅仅只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个案诉讼结果,也应关心立身之本的法律涵义和法治精神。
“向道歉的法官致敬”的微博,也许只是“律师”的一面之词,但其中满满的司法行政化倾向、未经合议就表态的审判态度及只求追求个案结果就轻言“致敬”的内容表述,实在让法萌君弄不明白其中的法律逻辑,更看不出有何需要“致敬”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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